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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南小学章程

录入者:    来源:    点击数:    发布时间: 2011-12-21    【字体:

 

林南小学章程
(本章程于2011年8月3日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快教育现代化进程,坚持依法治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校的办学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牢固树立“厚德修身,大道树人”的教育服务品牌,坚持“全面发展,快乐成长”的办学理念,以德育为首,以课堂教学改革为重点,优化课程结构,创设和谐的育人氛围和安全、健康、发展的育人环境,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三条 学校是一所公立六年制小学。2002年7月创建,2007年5月单独建制。
第四条             林南小学的校标、校训、校风、教风、学风分别是:
(一)              校标:由三叶风帆和一轮旭日组成。寓意在金色的阳光下,林小全体师生,启希望之船,扬理想之帆,乘风破浪,勇往直前。
(二)              校训:诚信勤奋,友爱进取。
(三)              校风:文明守纪,好学创新。
(四)              学风:励志好学,明理求新。
(五)              教风:厚德博学,敬业严谨。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五条 学校校长由区教育局任命,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行政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领导责任追究制、教师聘任制、岗位责任制、校务公开制、师生奖惩制。构建并形成“法治——情治——自治”的管理运行机制。
第七条 校长的管理权限与责任。
(一)校长管理权限为:重大事务决策权、人事任免决定权、自主招生管理权及财务审批权。
(二)校长的职责: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民主集中制;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快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
第八条 学校党组织积极发挥其在贯彻执行教学方针和组织教学过程中的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主要包括: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队、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的改革方案参与讨论和决策。
第九条 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工会主席按工会法选举产生。
第十条 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主要职权包括: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汇报,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二)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表彰、晋升或处分、免职。根据区教育局人事部门统一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三)审议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罚条例及各重要规章制度。
(四)代表教职工合理权益,协助解决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以党支部书记为首的,由行政、工会等代表参加的调解小组,负责接受师申诉,维护师生员工的正当权益。
第十二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听取他们的合理化建议。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学校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定岗、定编、定人、定责、定工作量。
第十四条 学校设副校长1-2名,由区教育局考察后任命。负责管理学校行政某几方面的工作,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一般问题,重大问题向校长请示汇报,接受校长领导,对校长负责。
第十五条学校教务处、德育处、总务处、办公室等部门负责处理本部门的工作,并对其主管校长负责。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依据《小学管理规程》,进行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活动。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它各项工作均应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学校应按照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科课程、活动课程及校本课程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努力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和主动精神,使学生主动地、生动活泼地得到发展,逐步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动手,学会健体,学会审美,学会创造。
第十七条 学校应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强化人人都应是德育工作者的意识,建立健全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一)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委颁发的《中小学德育纲要》、《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二)          学校贯彻实施《国旗法》,每周一早晨全体师生集中,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爱国主义教育;加强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重视交通、消防等方面的专题教育,提高学生自护能力。
(三)          各学科课程有机渗透德育教育,所有教师在制定每节课的教学目标时都必须有明确的德育目标。
(四)          加强班集体建设,做好少先队工作,开展“红领巾检查岗”等评比活动。
(五)          坚持正面教育为主,客观评价学生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不足,对少数后进生要热情关怀,不得讽刺挖苦,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第十八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和考试方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 依据《课程教学计划》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任何人不得擅自调课停课,维护作息时间表、课程表、周工作安排表和校历的严肃性
第二十条 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强化科研兴教意识,加强对教学“六认真”(备课、上课、布置和批改作业、辅导、考试、课外活动)的检查和考核,鼓励教师结合工作实际做好科研工作。
第二十一条改革考试制度。坚持重基础知识 , 重实践能力重创新精神面向全体学生,推进素质教育,不把文化检测成绩作为评价师生的唯一标准。
第二十二条废除百分制,全面实行等级制记分,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
第二十三条 学校、班主任或任课教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整班性补课 , 不得歧视后进学生。
第二十四条 学校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统一征订教材、学习资料,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第二十六条 依照体育卫生工作条例,正常开展学校的体育、卫生工作加强心理及健康教育组织学生定期开展劳动教育、艺术教育、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二十七条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切实做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相关规定,处理在校学生的违纪行为。
第二十八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纪律制度。做好学校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第二十九条 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注重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闲置”。
第四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三十条 总务处的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实行服务承诺制度。要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总务处的工作人员应当廉洁自律,克已奉公。
第三十一条 依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严格管理,严格把关,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财经人员应严守财经纪律。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并接受政府经济监督部门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查监督。
第三十四条 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按有关规定管理校产。
第三十五条 做好全校的安全卫生、治保工作,消除危房,防止火灾、失窃和破坏事故的发生,防止师生食源性疾患发生和流行性传染病暴发。
第五章 教师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同时履行《教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教师应自觉按《教师日常行为规范》、《教职工出勤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勤奋工作,积极做好教育教学教研教改任务。
第三十八条 教师应积极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按规定参加在职进修和培训,努力提高政治思想觉悟,职业道德和文化业务水平及教育教学能力,掌握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以适应教育的现代化需要。
第三十九条教师不得收取学生及其家长赠送的礼物、礼金等,不得以教谋私。
第四十条 教师人事管理制度
(一)上岗选聘制:坚持优者上、庸者下、劣者汰和民主、公开、公正、公平、竞争、优化、合理、稳定的原则,以事设岗,以岗聘人。
(二)岗位责任制:有岗有责,责任到位,考核有据,奖惩兑现。
(三)目标责任制:每学年签订一次目标责任书,树立责任意识、竞争意识、高标准意识、创优争先意识。
(四)年度考核制:每学年对教师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是竞争上岗、受聘任教、晋升职称、实施奖励的依据。
学校对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给予奖励。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依据《教师法》第八章结合学校《奖惩条例》进行处分。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学校应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定期召开家长会,督促每个家庭应担负起孩子的家庭教育任务,宣传教育子女的有效方法,配合学校做好孩子的教育工作,督促孩子完成学习任务。
第四十四条 学校通过制订的各种规章制度(《班级管理制度》、《文明班评比制度》、《安全防范制度》、《学生一日常规》等)对学生进行管理,确保学校正常的学习秩序,保障学生良好的学习环境。
第四十五条 学生入学、转学、休学等,要严格按法规程序进行。任何教师不得未经校长室、教导处同意擅自同意或办理转入、转出、休学等手续。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对学校或教师的不公正待遇,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或向上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诉。
(二)参与学校管理,评议教师学校工作。
(三)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使用学设备、图书资料。
(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尊敬师长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道德品德。
(三)勤学苦练,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四)文明守纪,不随地吐痰、不乱抛纸屑和杂物、不乱写乱画、不在校园内骑车、不损坏绿化,不浪费粮食不讲粗话脏话。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为弘扬学生个性,发展学生特长,为每一名学生建立《学生成长记录册》,每学期除评选三好学生外,还设立多种奖项,激励学生不断进步。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对违反学校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的,可以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学校可以根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学校的各项制度。学校原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校长室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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